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之1、第14條、第16條至第20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 26條至第27條之1、第28條之1、第28條之3、第28條之6、第28條之13條 文;增訂第20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102年1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本準則第二章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發行公司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
前開財務報告均需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或核閱。但公營事業除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應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外,其餘年度如係尚未公開發行者,得以審計機關審定報告代之。
-
本準則第二章所稱之實收資本額,係以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記載之資本額為準。但私募有價證券未經公開發行之股份不列入前開資本額之計算。
-
本準則第二章所稱之淨值及稅前淨利,於合併財務報告下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