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13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至第10條之 2、第12條之1、第14條、第16條至第20條、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第 26條至第27條之1、第28條之1、第28條之3、第28條之6、第28條之13條 文;增訂第20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會計年度起適用 (中華民國102年1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5693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1. 二、資本額: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2. 三、獲利能力︰其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1. (一)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2. (二)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
      3. (三)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3.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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