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1170 28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8條之8;增訂第27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346 85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雖符合第二十八條之一所訂上市條件
  2. 之規定,但外國發行人或其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有嚴重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情事,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2. 二、財務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3. 三、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
    4. 四、申請公司或從屬公司、或各該公司之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5. 五、申請公司之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6. 六、申請公司之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7. 七、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狀況,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