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請其因現金增資,而發行與已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或外國發行人以其原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者,本公司於檢視其所附書件後,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發行完成後,公告其上市。
  2.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原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或申報其因無償配股,或已發行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其他具股權轉換性質之各種有價證券經請求轉換或認股,而增發與已上市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股票或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本公司於檢視其所附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市。
  3.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應按月申報其經兌回後在原發行額度內再發行之與已上市台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之台灣存託憑證上市,本公司於收到該書件後,即行公告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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