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28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6172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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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奉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國內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於下列各款條件,由募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上市者,本公司得同意其受益憑證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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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發行總額在新台幣貳拾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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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該基金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未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且其所持有之受益權單位價金總額並不少於新台幣肆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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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奉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且成立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且其最低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由募集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上市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得同意其受益憑證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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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其擬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連結之指數為本公司自行編製或與國外指數公司合作編製之指數外,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基金之公開發行前,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其具備發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格之同意函。申請同意函之注意事項由本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