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28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6172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除公營事業外,雖合於本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1. 一、應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依母公司所在地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並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母公司所屬國所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2. 二、依前款檢送之合併財務報表核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股東權益總額應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股東權益總額之比率,均應達百分之三以上,但申請公司係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六條之一規定申請上市,或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與其母公司間之進銷貨往來金額未達其進銷貨總金額百分之十者,於上開獲利能力之比率得不適用之。
    3. 三、母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以及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該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之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辦理上市前之股票公開銷售,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但申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1. (一)設有審計委員會或獨立董事逾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者。
      2. (二)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之人持有股數達三億股以上者。
    4. 四、其獨立董事人數應至少三人。
    5. 五、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母公司之營業收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或總進貨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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