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28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6172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前條規定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發包與營造公司之年度金額逾新台幣二億元,或雖未逾二億元而該營造公司為關係人者,於該二年度內均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該營造公司須具甲級營造廠資格外,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暨個案別之毛利率,均應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
    2. 二、其與營造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個案別毛利率並無異常情形。
    3. 三、對工程之承包過程、承包價格之形成及付款辦法,經由專業機構出具報告,評估其具合理性。
    4. 四、該營造公司於最近二年內,並無重大違反建築營建相關法令及與建設公司間工程承包契約之情事。
    5. 五、其與營造公司間之資金往來無異常情形。
    6. 六、其與營造公司間無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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