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28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6172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普通股或各種特別股上市,應先將其上市申請書件所記載之股份總額,依本公司規定之提撥比率,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公營事業或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之申請公司,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辦理承銷。
  2. 前項所規定發行公司應提撥公開銷售之股份總額,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計算,並加計申請上市日至掛牌日止所增加之股份。但提撥辦理公開銷售之股票以募集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為限。
  3. 第一項上市前公開銷售之應提撥比率規定,於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申請上市公司,因不符合本準則股權分散規定標準,須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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