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28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6172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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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得僅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或各種特別股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本準則第四、五、六條關於上市條件資本額之規定,按其上市股份總面額計核;股權分散之記名股東人數及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之比率,分別按該上市股份種類之比率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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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就其所發行之普通股與各種特別股一併申請上市者,其普通股申請上市股份面額總額應達新台幣六億元,各種特別股申請上市股份面額總額分別應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各均應符合股權分散之上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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