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28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6172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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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屬於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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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政府推動創設,並有中央政府或其指定之省(直轄市)級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立之法人參與投資,合計持有其申請上市時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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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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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權分散合於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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