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28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6172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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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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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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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經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評估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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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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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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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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