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289 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1月5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6172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1. 二、資本額: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2. 三、獲利能力︰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但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其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不適用下列標準:
      1. (一)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
      2. (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3.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2. 前項第三款合併報表之獲利能力不予考量少數股權純益(損)對其之影響。
  3. 申請股票上市之公營事業,除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仍須採兩年對照方式編列外,其餘年度如係尚未公開發行者,得以審計機關審定報告代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