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2170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7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8月 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3000399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申請台灣存託憑證或股票上市之外國發行人,經經濟部工業局或本公司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暨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台灣存託憑證或股票上市之證明文件:
    1. 一、上市股數:二千萬股以上或市值不少於新台幣三億元者。
    2. 二、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3. 三、外國發行人依據所屬國法律發行之記名股票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一上市滿一年者。
    4. 四、股東權益: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所顯示之股東權益折合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5. 五、獲利能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暨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均無累積虧損者。
    6. 六、股權分散:上市時,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並其全體記名股東人數在二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以外之大眾持股比率不低於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7. 七、上市股票應以已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之同種類股票為限,其權利義務應與在其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發行同種類之股票相同,並不得限制國內股票持有人於國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出售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