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3年12月3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同意其股票上市,並依各款規定分別予以分類:
    1. 一、觀光旅館業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六億元以上,合於政府規定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營業用房屋土地產權為公司所有或經依法設定典權或地上權之登記,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條件者,列為第一類上市股票;具有第四款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條件者,列為第二類上市股票。
    2. 二、由政府推動創設,並有公股參與投資,屬於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股權分散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標準者,其股票列為第二類上市股票;但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三十億元,股權分散合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標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均達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以上者,其股票得列為第一類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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