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3年12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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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左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並列為第二類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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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年限:自設立登記後,已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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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本額: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均在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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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利能力: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左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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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年度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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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年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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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五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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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權分數: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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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標準,以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