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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左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並列為第一類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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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年限:自設立登記後,已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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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本額: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均在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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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利能力:營業利益及稅前稅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均為正數,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均無累積虧損,並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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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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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以上,且均不低於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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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中一年度符合第一目標準,另一年度符合第二目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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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最近五年度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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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本結構:最近一年度盈餘分派前之淨值佔資產總額之比率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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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二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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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標準,以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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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對於金融業、保險業、航運業、漁撈業、觀光旅館業、公用事業或其他財務性質特殊之企業,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