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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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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市公司發行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上市,同意依原上市股票類別上市;發行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亦得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
  2. 上市公司就其所發行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之股票申請上市,其申請上市股份面值總額應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並應依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後,本公司得同意其從原上市股票類別上市,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同意其上市:
    1. 一、獲利能力不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標準者。
    2. 二、最近年度之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或平均收盤價格低於面額者。
    3. 三、於奉准發行時,經主管機關認為不適宜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而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四、最近一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經主管機關退回或不予核准,情節重大迄未加以改善者。
    5. 五、其他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之情事者。
  3. 上市公司以其未上市股票轉換為與已上市同種類之股票申請上市者,應比照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後,本公司得同意其從原上市股票類別上市,但轉換前之股票依本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得上市者,其轉換後之股票亦不得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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