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1年12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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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普通股或各種特別股上市時,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先將其擬上市股份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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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股票已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且於申請上市日以前已以符合本準則股權分散規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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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於申請上市日前半年起,以至股票上市買賣日前,募集發行新股時,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出擬上市股份一定比率之股份,對外公開銷售完畢,且符合本準則股權分散規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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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發行公司另行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併同前項規定辦理公開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