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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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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普通股或各種特別股上市時,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先將其擬上市股份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其股票已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且於申請上市日以前已以符合本準則股權分散規定標準者。
    2. 二、其於申請上市日前半年起,以至股票上市買賣日前,募集發行新股時,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出擬上市股份一定比率之股份,對外公開銷售完畢,且符合本準則股權分散規定標準者。
  2.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發行公司另行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併同前項規定辦理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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