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1年12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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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上市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公司始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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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者,除應符合本準則有關規定外,並應合於左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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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屆滿五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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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依照本準則第五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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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雖合於第三、四、六條之規定條件,但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其比照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後,方同意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