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0年11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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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者,以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屆滿二年同意依照本準則第五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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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其股票上市者,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公司始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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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雖合於第三、四、六條之規定條件,但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者,得要求其比照第五條第五款之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後,方同意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