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0年11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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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上市股票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股票改列為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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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四會計年度均不符合左列標準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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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比率,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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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均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並至少不低於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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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二會計年度均不符合前款所列各目標準之一,且其最近一年度之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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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公司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其股票原有交易方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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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之財務資料,本公司以上市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之合併報表或合併財務資料,作為審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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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規定,對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