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0年11月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依本準則規定同意其上市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將其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上市。
  2.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其股票未能依照本準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銷售完畢者,其股票上市案應註銷之,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再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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