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0年11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依本準則規定同意其上市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將其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上市。
-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其股票未能依照本準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銷售完畢者,其股票上市案應註銷之,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再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