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1月2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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