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上市者,於錄案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先函知申請公司補正相關事項,除依第七條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外,並應切實檢視其於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答詢內容之合理性,暨再洽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後,與其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並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一條規定,將上市契約連同審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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