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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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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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有出席之審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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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者,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除第八至十款外之任一款規定情事之一、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之案件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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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決議同意上市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不同意上市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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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董事會退回重新審議之案件,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