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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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會議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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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外,並由經理部門相關審查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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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本公司得請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代表及簽證會計師先行提出報告,並得邀請上開人員列席解答問題及補充說明。必要時,得簽報總經理核可後,邀請有關專家以書面或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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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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