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書面審議
    1. (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提案資料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2. (二)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同意上市或除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十、十一款之任一款情事及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之案件,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明確審查意見。
    3. (三)依(一)規定撰擬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暨申請上市公司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財務報告)及外部審議委員諮詢意見,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五日前,以彌封密件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各審議委員應就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二日前送交經理部門,由經理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彙總及妥為保密,且於開會時審議。
    4. (四)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料、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及承銷商評估項目工作底稿等資料,放置於特定之處所,供各審議委員查閱,各審議委員若有需要,應本人親自前往查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