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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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者,應於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向本公司申請該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經理部門應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並簽訂上市契約後,通知公司據以辦理後續公開銷售及上市掛牌等事宜,並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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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準用前開各項有價證券之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