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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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奉准發行受益憑證申請上市時,承辦人員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檢查其所送申請文件齊全暨審查其已符合規定上市條件,並已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完成受益憑證簽證發放或無實體發行之登錄後公告上市,並檢具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