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及外國公司申請其所發行公司債上市,承辦人員應檢查申請公司所送各項書件是否齊全,若外國公司未有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者,尚應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合於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訂上市條件,即公告其上市,並檢具與該公司訂定之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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