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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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於審查申請公司合於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上市條件,並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及其承諾提出承銷股數或已承銷股數符合規定成數後,即據以辦理上市事宜,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暨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暨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