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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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檢查申請公司依規定檢送之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市初審表,查核申請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四規定之適用,及其承諾提出承銷股數(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者得免予再辦承銷)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成數後,於簽核後公告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