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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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市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市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辦理之,經理部門於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市,並提報董事會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對於轉換公司債所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上市,經理部門應依上市公司首次所檢送之「海外存託憑證表彰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申請書」或「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內所載上市日期,公告其上市,並應按月公告其轉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