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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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於收件一個月內由經理部門決議,但遇有特殊情形者,經理部門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上市公司之請求,簽報本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限,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之審查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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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由經理部門決議同意上市者,提報董事會核議;決議不同意上市,再經本公司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決議不同意上市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或依第七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