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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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案件採書面審查並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但經理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簽報本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實地查核並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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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除審查承銷商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評估工作底稿外,得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審查會計師、承銷商工作底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