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15條、第18 條、第22條至第24條、第29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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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該科目審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四、八及十月以後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如未能於前揭期限內檢送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