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5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1337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25765號函准予核備)

所有條文

  1. 申請上市時發行公司應填具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附件欄所載明之必
    要書件全套,至備供查閱書件部分,本公司將視審查需要另行調閱;另
    上市輔導期間少於九個月者(含興櫃交易期間),應於送件時附具「輔
    導上市時程合理性評估」之說明,供審查該案時參考。經經理部門檢視
    所送書件齊全後,送由本公司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經理部門
    分案承辦依序審查。
    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上市者,應依「經濟部工
    業局受託提供係屬科技事業暨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意見書作
    業要點」規定向本公司申請,同時向本公司先行繳納應付工業局之審查
    費新臺幣伍萬元整,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工業局,經理部門於收文
    後,應函請工業局表示意見,俟本公司取得工業局函復通過評估會議表
    決之評估意見,並函知申請公司後,始得提出上市之申請。
    申請公司應於前開經濟部工業局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上
    市之申請,逾期則應向本公司重新申請之。
    有關主辦證券承銷商輔導股票上市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相關作業規
    定,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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