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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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
者,若原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證
券承銷商審慎評估後無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經檢送承銷商評估報
告全份,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
度上半年度或年度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