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二十七、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之申復
    (一)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之案件,申請公司自本公司退件通知
    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
    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二)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理由是否有誤為限。
    (三)申復案件應由承辦部門表示具體意見後,重新提請審議委員
    會審議,審議時承辦部門應將前次審議之開會詢答事項彙總
    提供審議委員參考;審議委員會就申復案件審議後,如認申
    復無理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於簽請總
    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提請董事會核
    議。
    (四)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認為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
    認仍有其他不宜上市之情事,申請公司不得再行申復。
    (五)申復案件提經董事會核議通過者,同意該公司股票上市。
    (六)申請公司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七)申復案件之審查內容僅限於原退件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
    之其他不宜上市情事,其審查程序及審查期限,除上市審查
    之意見徵詢外,準用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