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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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主管機關退回重新審議之案件,應由審
議委員會重新審議,審議後經仍作成同意上市之決議者,再提報
董事會核議同意後轉報主管機關;經作成不同意上市之決議者,
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