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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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上市者,於錄案完成後
,承辦人員應先函知申請公司補正相關事項,暨切實檢視其於有
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答詢內容之合理性,並再洽請主辦證券承
銷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
一條規定,將本公司與其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連同審查報告
,報請主管機關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