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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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或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市之決
議,經提報董事會認有不同之意見者,應由審議委員會重新審議。
審議後經仍作成同意上市之決議者,再提報董事會核議;經作成不
同意上市之決議者,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