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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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
資料等予以審議: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有出席之審
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者,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
條第一項除第八至十款外之任一款規定情事之一、第十八條第
三項之情事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之案件及申復案件,應有出
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
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三)經決議同意上市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
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
料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不同意上市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
後逕予退件。
經董事會或主管機關退回重新審議之案件,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