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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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審議委員會會議之舉行
(一)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外,並由經理部門
相關審查人員列席。
(二)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本公司得請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代
表及簽證會計師先行提出報告,並得邀請上開人員列席解答問
題及補充說明。必要時,得簽報總經理核可後,邀請有關專家
以書面或列席諮詢。
(三)有關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