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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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書面審議
(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提案資料供審議該案時參考
。
(二)承辦部門經核申請公司有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
同意上市或除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十、十一款之任一
款情事及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外之案件,經綜合考量
得予同意上市之明確審查意見。
(三)依(一)規定撰擬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暨申請上市公司之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財務報告)及外部審議委員諮詢意見,
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五日前,以彌封密件送請各審議委員閱覽
,各審議委員應就審查意見表所列各項表示意見,並具體敘明
所詢問題,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二日前送交經理部門,由經理部
門指定專人負責彙總及妥為保密,且於開會時審議。
(四)本公司應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將申請公司上市相關資
料、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及承銷商評
估項目工作底稿等資料,放置於特定之處所,供各審議委員查
閱,各審議委員若有需要,應本人親自前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