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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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四、已奉准發行受益憑證申請上市時,承辦人員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
    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檢查其所送申請文件齊全暨審查其已符合規
    定上市條件,並已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完成受益憑證簽證發放或無實
    體發行之登錄後,即檢具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後公告上市,並報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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