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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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上市公司及外國公司申請其所發行公司債上市,承辦人員應檢查申
請公司所送各項書件是否齊全,若外國公司未有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者,尚應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
查其合於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訂上市條件,
即檢具與該公司訂定之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
其上市,並報告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