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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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辦人員檢查申請公司依規定檢送之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
上市初審表,查核申請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四條第二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之適用,及其承諾提出承銷
股數(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者得免予再辦
承銷)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成數後,於簽報核可,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後公告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