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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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市者,應於增
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
市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
辦理之,經理部門於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市,並提
報董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對於轉換公司債所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之上市,經理部門應依上市公司首次所檢送之「海外存託憑證表彰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申請書」或「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
書」內所載上市日期,公告其上市,並應按月公告其轉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