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311 82號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6點、第20點、第22點、第25點、第26 點、第 27點及第3點之附表;增訂第7點之1、第7點之2,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 96005583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五、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
    該科目審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
    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審查期間跨越四、七及十
    月以後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
    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審查期間跨越年度者,申
    請公司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加送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承銷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以作為
    審查之依據;另應於申請公司送件時取得其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
    訊作為審查之參考,並按季洽請申請公司於當季第二個月底前加送截
    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直至提請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前
    為止,但依第七條之一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應至經理部門決
    議前為止,如未能於前揭期限內檢送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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